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4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姚旭东。委托代理人许辅德,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沈笑安。委托代理人张博,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秀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为4227.5元,由中秀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戚玲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