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商初字第1281号

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A4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姚旭东。委托代理人许辅德,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西街99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沈笑安。委托代理人张博,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中秀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秀公司)诉被告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秀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55元减半收取为4227.5元,由中秀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戚玲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