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林巩。被执行人吕文朝。申请执行人林巩与被执行人吕文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文朝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吕文朝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850元、诉讼费1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