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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825号

申请执行人郭蕊与被执行人魏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蕊,魏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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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825号申请执行人郭蕊,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海明,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蕊与被执行人魏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驿民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海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刘春山

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六���一月六日

书记员  考春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