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董振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国忠,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柳树青,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鲁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延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宗林,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化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因债权债务已经全部结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7.5元由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明军
审 判 员 李桂忠
人民陪审员 李 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