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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459-1号

郑福强与邱湘弟、黄国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福强,邱湘弟,黄国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59-1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强。被执行人邱湘弟(曾用名邱秋生)。被执行人黄国琨。申请执行人郑福强与被执行邱湘弟、黄国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湘弟、黄国琨所有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暂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