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59-1号申请执行人郑福强。被执行人邱湘弟(曾用名邱秋生)。被执行人黄国琨。申请执行人郑福强与被执行邱湘弟、黄国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湘弟、黄国琨所有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暂无房地产、车辆、工商、股权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3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荣良
审 判 员 涂书贤
代理
审判员 魏凌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升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