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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632号

原告朱健梅与被告冯广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广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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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632号朱健梅,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冯广荣,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冯云龙,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健梅与被告冯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健梅于2016年1月6日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健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健梅负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