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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61号

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欧阳生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欧阳生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东风路龙泉名邸南苑15栋206号。法定代表人刘洪珍,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敬泽,男,1966年10月25日生。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小明,男,1977年10月12日生。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欧阳生宝,男,1964年5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欧阳伦,湖南省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生宝劳动争议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郴州市宇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

人民陪审员  胡华北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