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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625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韩立成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白玉库,吕志旺,韩立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62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马琳,行长。被执行人白玉库,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满族,无业。被执行人吕志旺,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立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06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白玉库名下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玉库、吕志旺、韩立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白玉库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玉库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爱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