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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901号

曲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曲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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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901号

原告:曲某,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高某,男,46岁,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

审判员  张亚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