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天翔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曹埠镇工业园区(如东县曹埠镇上漫村2组)。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58号。负责人钱建江,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汤健。原审被告成娟。上诉人南通天翔纺织工艺品有限公司、沈军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原审被告汤健、成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蔡荣花
代理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星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