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964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31号。
负责人:迟文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蓬勃、XX,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栖霞市元滔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西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崔明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国良,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金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寺口镇寺口村。
法定代表人:柳德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国良,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鑫盛伟业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西城镇回兵崖村。
法定代表人:马淑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江林、王鹏,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毓飞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苏家店镇孙家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范少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国良,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明录。
被告:左美荣,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崔明录。
被告:柳光起。
被告:韩伟艳。被告崔明录、被告左美荣、被告柳光起、被告韩伟艳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邹国良,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与被告栖霞市元滔果蔬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市金果包装有限公司、被告栖霞鑫盛伟业果蔬有限公司、被告栖霞市毓飞果蔬有限公司、被告崔明录、被告左美荣、被告柳光起、被告韩伟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于2016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284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台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
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