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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刑初字第00118号

被告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刑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农民。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吕某某、汪某某夫妇在城关镇东岗村教场沟组王平家吃饭喝酒。20时30分许,周某某驾驶自己的陕HC33**号现代牌小轿车送吕某某、汪某某夫妇回二道河,当车行至雅都花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酒精浓度呼气测试单、照片,证人王某、汪某某证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外)字(2015)第0791号血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信、城关派出所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章爱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贺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