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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2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与叶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叶玉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2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负责人李庆超。委托代理人张建宝,系该支行武南支行行长。被告叶玉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诉被告叶玉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财文

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

人民陪审员  张勇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