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011号
原告:罗雪凤,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庞建江,系新疆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刚,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龙,系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罗雪凤诉被告张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原告在事实理由中陈述被告借此款的用途是用于资金周转。在庭审中被告辩解借条是被告出具,但此款原告未实际履行,此款实际是分手补偿费,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并未向原告借过款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证据不足,待原告补强证据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雪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回原告罗雪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金桂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韩月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