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英,职工。被执行人王德亮,职工。被执行人高风荣,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秦树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风荣存款672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冬梅 来自
李树英与王德亮、高风荣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英,职工。被执行人王德亮,职工。被执行人高风荣,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沽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秦树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风荣存款672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