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8203号
原告:廖凤武,男,汉族。
被告:陈伟,男,汉族。
被告:魏立军,男,汉族。
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负责人:杨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凤武与被告陈伟、被告魏立军、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凤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被告魏立军、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陈伟、被告魏立军、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凤武撤回对被告陈伟、被告魏立军、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2元,由原告廖凤武承担。
审 判 长 杨继乾
人民陪审员 朱 静
人民陪审员 刘晓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议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