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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7号

汪寿乐与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黄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寿乐,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黄伟,宿州市路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号

原告:汪寿乐,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

负责人:周立华,经理。

被告:黄伟,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浦桥区。

被告:宿州市路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光辉,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尹瑞雪,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寿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湖县分公司、黄伟、宿州市路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汪寿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汪寿乐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寿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寿乐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