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3450号
原告:刘要强。
委托代理人:冯彦杰。
被告:义乌市康奇塑料制品厂。经营者:吴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要强诉被告义乌市康奇塑料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要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