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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880号

阜某养殖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办公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阜某养殖公司,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办公室,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80号

原告:阜某养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世恺,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常恩彪,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办公室。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466号。

负责人:张某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香,某办公室职工。

被告:某局。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某养殖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办公室、某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某养殖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某养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某养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阜某养殖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文升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李栋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