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880号
原告:阜某养殖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龙,河北阜城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
法定代表人:何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世恺,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常恩彪,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办公室。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466号。
负责人:张某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毓香,某办公室职工。
被告:某局。住所地:阜城县东安南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某养殖公司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办公室、某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阜某养殖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某养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某养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阜某养殖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文升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李栋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