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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执字第251号

万志龙与王全福、陈艳芳健康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志龙,王全福,陈艳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万志龙。被执行人王全福。被执行人陈艳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刑初字第8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全福、陈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全福、陈艳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全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塔县步行街营业所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全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金塔县支行的账户内存款205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