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字92号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8号地1号楼10-2。法定代表人王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伟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佳,公司员工。被告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翟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