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29民初149号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49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伟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