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49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伟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
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49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春伟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学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