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98号
原告:郜献华,居民。
被告:刘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献华与被告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献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郜献华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么垚 微信公众号“”
郜献华与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98号
原告:郜献华,居民。
被告:刘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献华与被告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献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郜献华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么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