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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198号

郜献华与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郜献华,刘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98号

原告:郜献华,居民。

被告:刘爱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郜献华与被告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郜献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献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郜献华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么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