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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林执字第142号

樊立华与金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立华,金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樊立华,女,汉族,1968年6月27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金光虎,男,朝鲜族,1958年7月3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樊立华与被执行人金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4)敦林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恩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洪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