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6号
原告:洪其璜。
被告:郑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其璜与被告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秀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薛儒君
洪其璜与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6号
原告:洪其璜。
被告:郑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其璜与被告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秀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