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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6号

洪其璜与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其璜,郑益生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356号

原告:洪其璜。

被告:郑益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其璜与被告郑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洪秀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薛儒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