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308号原告王德昌,男,汉族。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139号5层51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昌与被告西安御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原告王德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昌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84元,剩余18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同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