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64号罪犯何小强,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1999)粤高法刑核字第3号刑事裁定,核准罪犯何小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6月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何小强曾减刑四次共六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何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何小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何小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小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审 判 员 孙 海 峰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廷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