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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行审3号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与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瑞安市经济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被执行人瑞安市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娒弟。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23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经济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其在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334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仅交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瑞土资罚(2013)236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由瑞安市陶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张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