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5财保1号申请人于洪伟,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南岗集中区。负责人范洪源,男,经理。
申请人于洪伟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申林所有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