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刑执字第00990号罪犯黄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华、韩赛赛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民警柳君、李梅出庭支持假释建议,罪犯黄涛、证人徐松、侯红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能积极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华
审判员 牛鸿雁
审判员 陈东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 悦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