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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24号

徐老恶与薛永和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老恶,薛永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徐老恶,又名徐老歪,农民。被执行人薛永和,农民。本院在执行徐老恶与薛永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了解,本案不便强制执行。双方虽积怨较深,但存在亲属关系,经做工作,双方同意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不按照和解意见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王国繁

审判员  张英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