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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8民初102号

XX书与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XX书,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02号原告XX书,村民。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法定代表人黄有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书诉被告四川省天宇盛通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XX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书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XX书承担。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 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