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少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金某。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康,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韩志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李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被告刘某甲性情冷漠、孤僻、顽劣,脾气暴躁,不敬不孝,常为生活琐事大发脾气摔砸物品出气,并由家庭暴力行为,对原告金某及婚生子缺乏关爱、照顾,经济上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金某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金某抚养,被告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大病医疗费、教育费等数额较大的开支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婚前原、被告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被告刘某甲答辩称,原告金某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初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2015年12月11日,原告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因原告金某不同意调解,故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非儿戏,离婚不仅意味着家庭的解体,而且会给子女造成较大的伤害。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均系初婚,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表明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在本案中,被告刘某甲作为丈夫应主动与原告金某多沟通交流,增加信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原告金某也要珍惜夫妻情分,换位思考,对丈夫多一些体谅;双方均应努力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共同营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环境及和谐的家庭生活。
原告金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金某所提上列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要求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韩志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汤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