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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73号

原告代忠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73号原告代忠英。委托代理人冯振昌(系原告丈夫)。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虎强。委托代理人陈祥国,郑州市管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科长。委托代理人徐滟,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忠英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拆除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代忠英向本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代忠英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忠英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晋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