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790号
申请执行人:张斌。
被执行人:湖州天龙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斌与被执行人湖州天龙木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79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36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79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