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4-1号原告唐金凤,女,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彭琼,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满丽,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凤诉被告彭琼、周满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彭琼、周满丽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唐金凤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金凤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唐金凤所有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69号8栋506室(产权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01355**号,建筑面积:94.12平方米)一套;
二、冻结被告彭琼、周满丽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阳 林
代理
审判员 彭 仁
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