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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448号

谭孜文与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孜文,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谭孜文。委托代理人李惠芬,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悦,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13000052117,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泰伯花苑40号。法定代表人常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孜文与被告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孜文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谭孜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孜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谭孜文预交),由谭孜文负担。

审 判 长  胡艳丽

代理

审判员  张露莛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钱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