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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613号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姚某某,女,1989年2月25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曾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