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613号原告姚某某,女,1989年2月25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曾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周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