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66号原告张桂芝,女,汉族,现住某某县。被告黄巨怀,汉族,现住某某县。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诉被告黄巨怀、某某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过程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2元减半收取81元,剩余8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贾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