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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66号

原告张桂芝诉被告黄巨怀、某某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过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桂芝,黄巨怀,某某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866号原告张桂芝,女,汉族,现住某某县。被告黄巨怀,汉族,现住某某县。被告某某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诉被告黄巨怀、某某县公安局修理合同纠纷过程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62元减半收取81元,剩余8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贾振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