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3386号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凡,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毅斌,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明隽,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天德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国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