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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545号

王苑与王泽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苑,王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王苑。被执行人王泽林(王泽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泽林(王泽霖)银行存款104648元(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48元、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皓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