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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财保3号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财保3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易永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巴音其其,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

法定代表人:杨燕,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9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自有房产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北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新资源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思英

审判员  樊小宁

审判员  肖 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