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2008号
原告:樊和强,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辽阳县人。
被告:顾玉威,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辽阳县人。
被告:张秀良,男,1950年1月22日生,汉族,辽阳县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和强诉被告顾玉威、张秀良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及保全费1870元,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