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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2008号

原告樊和强诉被告顾玉威、张秀良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樊和强,顾玉威,张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2008号

原告:樊和强,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辽阳县人。

被告:顾玉威,男,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辽阳县人。

被告:张秀良,男,1950年1月22日生,汉族,辽阳县人。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和强诉被告顾玉威、张秀良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及保全费1870元,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