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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76号

赵新红与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新红,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红,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樊保亭,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彦宾,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金全,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日向三被执行人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于2015年12月7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保亭、张彦宾、赵金全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占勋

审判员  毛 瑞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