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被执行人周玉才,男。被执行人张腾,男。被执行人阮秀红,女。被执行人张静,男。被执行人张莉,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亭支行与五被执行人周玉才、张腾、阮秀红、张静、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阮秀红已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腾所有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6号501室房产强制措施,亦应予以解除,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腾所有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166号501室(产权证号:20070350**)的查封。
二、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962元,由被执行人张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