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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939号

陈本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本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939号

申请执行人:陈本发,男,193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洪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本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