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号申请人石敬宇,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时兆莤,汉族,农民。
申请人石敬宇因与被申请人时兆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时兆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存款xxx00元(账号62xxxxxxxxxxxxxx48)予以冻结;案外人孙晓明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口县xx家园x号楼xx2室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01xxxxx**号,档案号0xxxx7号,建筑面积xx.33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时兆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存款xx000元(账号62xxxxxxxxxxxxxxx4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孙晓明所有的位于林口县xx家园x号楼xx2室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xxxxxx**号,档案号0xxxxx7号,建筑面积xx.3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