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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财保1号

石敬宇与时兆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敬宇,时兆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5财保1号申请人石敬宇,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时兆莤,汉族,农民。

申请人石敬宇因与被申请人时兆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时兆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存款xxx00元(账号62xxxxxxxxxxxxxx48)予以冻结;案外人孙晓明以其所有的位于林口县xx家园x号楼xx2室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01xxxxx**号,档案号0xxxx7号,建筑面积xx.33平方米)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时兆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的存款xx000元(账号62xxxxxxxxxxxxxxx48)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将孙晓明所有的位于林口县xx家园x号楼xx2室的住宅房屋(林房权证林口县字第2xxxxxx**号,档案号0xxxxx7号,建筑面积xx.33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该财产不得办理买卖、转让等过户登记手续及以设定抵押担保等形式处分该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唐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