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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民初字7号

杜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字7号原告杜某某,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纬度七街海宝路85栋4号。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纬度七街海宝路85栋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