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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92号

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荣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9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沪0114民初692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剑华。委托代理人赵勇、郑榕。被告林荣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荣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法官助理金煜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