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9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案件)(2016)沪0114民初692号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剑华。委托代理人赵勇、郑榕。被告林荣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荣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泰富(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法官助理金煜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