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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62号

李国友与杨国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友,杨国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62号

原告:李国友,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江兴民,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国昌,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友与被告杨国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李国友于2016月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国友负担。

审 判 员 汪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